诉讼时效是指什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2023-05-30 10:20:05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过了,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该权利没有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裸权利。所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规定的时效期间,起算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时效制度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产生,以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节省司法资源。既然过了一定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致使没有中断时效的事实出现,这说明该项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并不重要,法律就没有必要长期到其进行保护。总而言之,诉讼时效的起算,须以“可以行使权利(请求权)而不行使”这一法律事实为合理前提。否则,诉讼时效不应起算。
最长时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权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说明该项权利对权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无须进行保护。
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无不规定行使权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时效为多长,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是:诉讼时效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例外。诉讼时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延长,但不允许完全排除适用。
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规定有一般诉讼时效,最短诉讼时效及最长时效。既然规定了诉讼时效,那么判案时,就应当严格遵守,禁止在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有任何的例外。